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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S再生认证有关工人权利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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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S再生认证有关工人权利的准则

    GRS再生认证有关工人权利的准则
    8.1在被认证的公司里不允许存在强制性或担保性的劳动力。
    8.2身份证件或(每月)存款不应该由被认证的公司来持有。
    8.3工人有权在做出合理的通知之后离开公司。
    8.4被认证的公司应授予所有的工人可以自由参加或组建工会以及可以就工资问题进行主动谈判的权利。工会和劳资谈判机构的替代形式,如受认证公司与当地政府建立地方委员会,仅适用于工会被禁止的国家中。
    8.5建立适当的程序,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以保证工人代表没有受到歧视。这些代表应能够接触相关的人员以及设施,以开展他们作为代表的工作职责。
    8.6受GRS认证的公司不得雇用儿童。之前已经雇用儿童的受GRS认证的公司应采取和/或主动实施适用于这些儿童的教育程序。在实际中,公司采取的这些措施应包括向涉及到的童工儿童提供学校教育,直到他们年满16岁为止。关于定义的问题,按照ILO的定义,“儿童”和“童工”应在该文中出现。
    8.716至18周岁的人员不得被雇用做夜间工作或在危险的环境中操作。这点是根据ILO惯例中C138和C182的规定。
    8.8工资应该按照每周工作标准支付,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或行业规定的基准工资。
    8.9应该用简单易懂的书面资料告知所有的工人他们的雇佣条件。(例如,通过一个雇佣合同)。这些信息中应该包括工资和被公司扣缴的社会福利以及保险。这些信息应该在工人开始工作之前就告诉工人。工人每次收到工资时,也应该同时知道他们工资的细节问题(例如,通过工资条或登记表)。雇佣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的基础上建立。
    8.10被认证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工人的工资,除非是经国家法律允许或要求的扣减。
    8.11工作时间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以及行业的基准标准,并以提供较大保护者为准。
    8.12被认证的公司应遵照规定,每周最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并且每7天至少有1天的休息日。
    8.13被认证的公司应制定一个加班政策,规定加班自愿且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加班费应额外支付。
    8.14被认证的公司应制定一个招工政策,禁止因种族、等级、国籍、地区、年龄、伤残、性别、婚姻状况、性取向、社团关系以及政治信仰等因素而终止雇佣关系或辞退工人。
    8.15应遵守相关的工人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应作为雇佣合同中的一部分。上述合同不能够被其他的短期合同、附加合约或者任何其他的劳动安排所取代。
    8.16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或虐待威胁,禁止任何身体上和心理上的惩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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